恶意抢注使用在先商标并攀附同行商誉188金宝博- 金宝博官方网站- APP下载

发布日期:2026-02-12 23:06:46 浏览次数:

  188金宝博,金宝博官方网站,金宝博APP下载后来,A科技公司发现B精工设备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标注其代理的品牌包括“GS”、在产品介绍处展示宣传GS公司的仪器并称其系亚洲经销商,在销售合同中称其销售的商品系“中国地区销售的GS公司仪器”,并将仪器的型号命名为与GS公司仪器型号相似的名称,并在销售合同中与GS公司的产品进行参数对比。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原来B精工设备公司曾经购买过A科技公司仪器,并于2022年获准注册了“G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仪器、计量仪器、仪器等商品上。法院审理后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授权程序取得,“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系法律因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因两种权益的取得路径不同,不可避免会存在冲突。在解决两者冲突的问题上,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保护在先权益、防止市场混淆两个方面,并结合B精工设备公司的主观状态,判断被诉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首先,A科技公司在先权益应当获得保护。如前所述,结合A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A科技公司在B精工设备公司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已经使用“GS”标识,并在涉案仪器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次,经营者的行为应当防止市场混淆。经比对,B精工设备公司的注册商标与A科技公司使用的标识相同或近似,且均使用于同类型仪器上。B精工设备公司虽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但从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看,其在所经营的网站上展示GS公司的仪器并标注生产商、亚洲经销商,及宣称代理品牌包括“GS”,上述使用行为指向的系GS公司的仪器或GS公司。考虑到A科技公司宣传、使用的时间及影响力,B精工设备公司的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引人误认为B精工设备公司的仪器系A科技公司销售的GS公司的仪器或与之存在关联。再次,从B精工设备公司的主观状态看,B精工设备公司与A科技公司曾有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存在在先权益,但依然不避让地将与“GS”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申请为注册商标,并曾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主观恶意明显。综上,B精工设备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A科技公司在先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A科技公司标识近似的标识,攀附A科技公司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A科技公司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注册近似商标、攀附使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部分经营者不再是简单复制他人商标,而是通过“近似标识混淆”“虚假关联宣传”等方式,试图规避法律约束。这些经营者往往利用他人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漏洞,凭借曾有的商业往来或市场观察,注册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近似的标识,再通过网站宣传、合同标注、参数对比等手段,刻意营造与原品牌的关联性,误导消费者以为其商品来源与原品牌一致或存在授权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不劳而获”的侵权行为。从法律逻辑来看,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遵循“三步走”原则:第一步,看被攀附的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本案中A科技公司长期使用“GS”标识开展经营,已形成稳定的市场认知,具备受保护的在先权益;第二步,看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联”。A科技公司与B精工设备公司均从事涉案仪器销售,属于直接同业竞争者,存在明确的竞争关系;第三步,看行为是否“攀附商誉、制造混淆”。B精工设备公司的宣传和经营行为,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与A科技公司销售的GS仪器存在关联,明显攀附了A科技公司积累的商誉。最终,法院认定B精工设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300万元,正是对这种恶意侵权行为的彻底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