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金宝博,金宝博官方网站,金宝博APP下载中国网财经8月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阳雪初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决定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对阳雪初内幕交易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宝)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证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阳雪初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根据首次事先告知、听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证监会依法进行重新告知,再次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证监会再次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青宝上市后制定了以对中小网游团队进行“孵化型”投资为主的“聚宝计划”。2012年底,受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趣科技)收购海口动网先锋网络科技公司事件的启发,中青宝决定转变投资策略,由原来的初创型孵化投资转向收购业务成熟、有一定利润规模的优质游戏公司,并基于当时游戏市场环境和发展态势,确定了标的公司类型:不考虑客户端游戏公司、网页游戏公司,只考虑名气大规模大的业内重点公司,以手游公司为收购重点。
2013年3月6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何某、研究员陈某汐带阳雪初到中青宝调研,李某杰与阳雪初见面,并一起吃饭。阳雪初向李某杰询问公司发展计划,李某杰表示创业板只有掌趣科技和中青宝两家专业手游公司,游戏产业发展很快、市场容量很大,但由于国家的产业政策新游戏公司上不了市,在这个背景下有大量的手游公司盼望掌趣科技或中青宝对他们进行并购,中青宝由此具备了一个天时地利的外延式发展机会,即通过并购进行扩张。李某杰称,基于中青宝的行业地位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中青宝在并购中具有很强的溢价收购能力。李某杰还介绍了中青宝的投资战略变化,表示中青宝正在接触洽谈一些标的公司,要把中青宝做到1000亿的市值,在这个过程中,会使用较多的收购、兼并方式。通过这次调研,阳雪初还得知中青宝账上有4个多亿现金,完全具备收购能力。
此后,2013年4月至6月间,阳雪初与李某杰频繁联络、接触。期间,阳雪初长住深圳深航酒店,与李某杰数次见面,通过李某杰了解到中青宝收购手机游戏公司事项进度。5月月初会面中,阳雪初询问李某杰中青宝近期的并购举措。6月份会面中,阳雪初询问李某杰4亿募集资金和2.5亿公司债用途。5月14日阳雪初发给李某杰的短信中,阳雪初建议李某杰“借鉴华谊兄弟收购蓝港在线的经验”,李某杰在短信回复中明确表示收购会加快速度进行。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阳雪初不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阳雪初参加2013年3月6日调研及与李某杰的后续联系是投资者正常举动,不涉及内幕信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阳雪初非法获取了内幕消息。一是,司法机关已确认不能认定当事人通过2013年3月6日中青宝调研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二是,3月6日调研之后,李某杰、张某霞、郑某芳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未在任何时间、通过任何方式向阳雪初透露内幕信息。三是,阳雪初知悉内幕信息的唯一来源是李某杰,但未追究李某杰泄露内幕信息的责任。
中青宝转变以“孵化型”投资为主的“聚宝计划”投资策略,由原来的初创型孵化投资转向收购业务成熟、有一定利润规模的优质游戏公司,聘请收购财务顾问推荐标的公司,并约定双方共同对潜在标的公司进行考察。中青宝先后与上海美峰、深圳苏摩等17家公司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接触、谈判,最终成功收购上海美峰51%股权、深圳苏摩51%股权。中青宝的收购行为属于《证券法》规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并非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信息,与中青宝在2011年、2012年年报中披露收购意图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参与人员应当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就此次收购事项,中青宝与华泰联合证券及相关收购标的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签署日期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倒签。倒签日期是扰乱监管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李某杰作为中青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内幕信息的动议、策划决策等有足够的影响力。2013年2月21日,中青宝董事长李某杰、董事会秘书郑某芳等人与华泰联合证券工作人员开会洽谈推进收购事宜。为实现中青宝迅速扩大规模、占领市场的战略目标,会上,李某杰提出中青宝有意收购成熟的、有规模的和有利润贡献的游戏公司,希望聘请华泰联合证券做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双方约定对潜在标的公司进行考察。中青宝已经在同步或紧随执行其收购战略,2013年2月21日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该内幕信息的内容和形成时点符合内幕信息的重大性要求和我会执法惯例。
根据在案证据,阳雪初称,2013年3月份时,新华基金的基金经理去中青宝调研,阳雪初跟他一起去的,还跟董事长李某杰一起吃饭。通过这次调研,阳雪初有了购买中青宝的决策。在调研中阳雪初得知,掌趣科技的并购案例给了中青宝及李某杰一个优秀的示范和启发。当时中青宝账上有4个多亿的现金,完全具备收购的能力。另外阳雪初还多次询问李某杰搞不搞并购。李某杰没有直接回答阳雪初,说可以上投资者交流平台上提问。阳雪初一直希望中青宝有并购动作,阳雪初向李某杰介绍过华谊兄弟可能并购蓝港在线,想借此来刺激李某杰进行并购。
李某杰称,2013年3月6日,新华基金何某、陈某汐带阳雪初来中青宝了解情况,这是李某杰和阳雪初第一次接触。此后分别在深圳的几个酒店见过面。2013年4月底,李某杰和阳雪初在深圳见过面、5月初也见过,一共见过3次面,阳雪初了解到中青宝收购手机游戏公司正在进行。在2013年5月14日阳雪初给李某杰的短信中,阳雪初建议中青宝收购网游公司可以借鉴华谊兄弟收购蓝港在线的经验,李某杰在给阳雪初的短信回复中说,中青宝的收购会加快速度进行。后来深交所给中青宝发异动账户自查名单,李某杰发现有大量的湖南账户买入中青宝股票,李某杰很生气,再也没跟阳雪初联系过,结合其他证据,可以推断出李某杰未有泄漏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
一是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相一致。2013年4月至6月间,阳雪初与李某杰频繁联络、接触。“欧阳某梅”证券账户于2013年4月19日开立,“谢某哲”证券账户于2013年5月3日开立,“张某2”证券账户于2013年5月16日开立,“彭某兰”证券账户于2013年5月23日开立,“贺某”证券账户于2013年6月13日开立,“李某阳”证券账户于2013年6月21日开立,“卜某霞”证券账户于2013年6月25日开立,“夏某”证券账户于2013年6月26日开立。
四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阳雪初突击调入资金,利用多个账户巨量买入“中青宝”一只股票,决策果断,买入意图明显,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如2013年5月14日李某杰回复阳雪初短信,表示收购会加快进行,至6月25日阳雪初给李某杰写信表示“出局”期间,阳雪初账户组累计买入“中青宝”5,405,049股,金额110,694,180.99元,卖出1,183,997股,金额20,192,465.09元,净买入股数为4,221,052股,净买入金额高达90,501,715.90元。
一是“肖某惠”证券账户:文某涛称,其曾借给阳雪初“周某安”“肖某惠”“张某2”三个证券账户,是由文某涛指定的向阳雪初配资的账户,该三账户由阳雪初独立操作,阳雪初不能修改账户密码;阳雪初证实,其通过文某涛借来“肖某惠”证券账户,相关交易指令由其下达,自己偶尔也操作;“肖某惠”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与阳雪初自认的“周某安”“张某2”证券账户在特定时点相同,与阳雪初账户组内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方向、时点趋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阳雪初内幕交易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宝)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阳雪初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根据首次事先告知、听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我会依法进行重新告知,再次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再次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青宝上市后制定了以对中小网游团队进行“孵化型”投资为主的“聚宝计划”。2012年底,受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趣科技)收购海口动网先锋网络科技公司事件的启发,中青宝决定转变投资策略,由原来的初创型孵化投资转向收购业务成熟、有一定利润规模的优质游戏公司,并基于当时游戏市场环境和发展态势,确定了标的公司类型:不考虑客户端游戏公司、网页游戏公司,只考虑名气大规模大的业内重点公司,以手游公司为收购重点。
2013年3月6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何某、研究员陈某汐带阳雪初到中青宝调研,李某杰与阳雪初见面,并一起吃饭。阳雪初向李某杰询问公司发展计划,李某杰表示创业板只有掌趣科技和中青宝两家专业手游公司,游戏产业发展很快、市场容量很大,但由于国家的产业政策新游戏公司上不了市,在这个背景下有大量的手游公司盼望掌趣科技或中青宝对他们进行并购,中青宝由此具备了一个天时地利的外延式发展机会,即通过并购进行扩张。李某杰称,基于中青宝的行业地位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中青宝在并购中具有很强的溢价收购能力。李某杰还介绍了中青宝的投资战略变化,表示中青宝正在接触洽谈一些标的公司,要把中青宝做到1000亿的市值,在这个过程中,会使用较多的收购、兼并方式。通过这次调研,阳雪初还得知中青宝账上有4个多亿现金,完全具备收购能力。
此后,2013年4月至6月间,阳雪初与李某杰频繁联络、接触。期间,阳雪初长住深圳深航酒店,与李某杰数次见面,通过李某杰了解到中青宝收购手机游戏公司事项进度。5月月初会面中,阳雪初询问李某杰中青宝近期的并购举措。6月份会面中,阳雪初询问李某杰4亿募集资金和2.5亿公司债用途。5月14日阳雪初发给李某杰的短信中,阳雪初建议李某杰“借鉴华谊兄弟收购蓝港在线的经验”,李某杰在短信回复中明确表示收购会加快速度进行。
第二,阳雪初不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阳雪初参加2013年3月6日调研及与李某杰的后续联系是投资者正常举动,不涉及内幕信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阳雪初非法获取了内幕消息。一是,司法机关已确认不能认定当事人通过2013年3月6日中青宝调研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二是,3月6日调研之后,李某杰、张某霞、郑某芳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未在任何时间、通过任何方式向阳雪初透露内幕信息。三是,阳雪初知悉内幕信息的唯一来源是李某杰,但未追究李某杰泄露内幕信息的责任。
中青宝转变以“孵化型”投资为主的“聚宝计划”投资策略,由原来的初创型孵化投资转向收购业务成熟、有一定利润规模的优质游戏公司,聘请收购财务顾问推荐标的公司,并约定双方共同对潜在标的公司进行考察。中青宝先后与上海美峰、深圳苏摩等17家公司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接触、谈判,最终成功收购上海美峰51%股权、深圳苏摩51%股权。中青宝的收购行为属于《证券法》规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并非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信息,与中青宝在2011年、2012年年报中披露收购意图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参与人员应当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就此次收购事项,中青宝与华泰联合证券及相关收购标的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签署日期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倒签。倒签日期是扰乱监管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李某杰作为中青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内幕信息的动议、策划决策等有足够的影响力。2013年2月21日,中青宝董事长李某杰、董事会秘书郑某芳等人与华泰联合证券工作人员开会洽谈推进收购事宜。为实现中青宝迅速扩大规模、占领市场的战略目标,会上,李某杰提出中青宝有意收购成熟的、有规模的和有利润贡献的游戏公司,希望聘请华泰联合证券做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双方约定对潜在标的公司进行考察。中青宝已经在同步或紧随执行其收购战略,2013年2月21日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该内幕信息的内容和形成时点符合内幕信息的重大性要求和我会执法惯例。
根据在案证据,阳雪初称,2013年3月份时,新华基金的基金经理去中青宝调研,阳雪初跟他一起去的,还跟董事长李某杰一起吃饭。通过这次调研,阳雪初有了购买中青宝的决策。在调研中阳雪初得知,掌趣科技的并购案例给了中青宝及李某杰一个优秀的示范和启发。当时中青宝账上有4个多亿的现金,完全具备收购的能力。另外阳雪初还多次询问李某杰搞不搞并购。李某杰没有直接回答阳雪初,说可以上投资者交流平台上提问。阳雪初一直希望中青宝有并购动作,阳雪初向李某杰介绍过华谊兄弟可能并购蓝港在线,想借此来刺激李某杰进行并购。
李某杰称,2013年3月6日,新华基金何某、陈某汐带阳雪初来中青宝了解情况,这是李某杰和阳雪初第一次接触。此后分别在深圳的几个酒店见过面。2013年4月底,李某杰和阳雪初在深圳见过面、5月初也见过,一共见过3次面,阳雪初了解到中青宝收购手机游戏公司正在进行。在2013年5月14日阳雪初给李某杰的短信中,阳雪初建议中青宝收购网游公司可以借鉴华谊兄弟收购蓝港在线的经验,李某杰在给阳雪初的短信回复中说,中青宝的收购会加快速度进行。后来深交所给中青宝发异动账户自查名单,李某杰发现有大量的湖南账户买入中青宝股票,李某杰很生气,再也没跟阳雪初联系过,结合其他证据,可以推断出李某杰未有泄漏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
一是开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相一致。2013年4月至6月间,阳雪初与李某杰频繁联络、接触。“欧阳某梅”证券账户于2013年4月19日开立,“谢某哲”证券账户于2013年5月3日开立,“张某2”证券账户于2013年5月16日开立,“彭某兰”证券账户于2013年5月23日开立,“贺某”证券账户于2013年6月13日开立,“李某阳”证券账户于2013年6月21日开立,“卜某霞”证券账户于2013年6月25日开立,“夏某”证券账户于2013年6月26日开立。
四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阳雪初突击调入资金,利用多个账户巨量买入“中青宝”一只股票,决策果断,买入意图明显,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如2013年5月14日李某杰回复阳雪初短信,表示收购会加快进行,至6月25日阳雪初给李某杰写信表示“出局”期间,阳雪初账户组累计买入“中青宝”5,405,049股,金额110,694,180.99元,卖出1,183,997股,金额20,192,465.09元,净买入股数为4,221,052股,净买入金额高达90,501,715.90元。
一是“肖某惠”证券账户:文某涛称,其曾借给阳雪初“周某安”“肖某惠”“张某2”三个证券账户,是由文某涛指定的向阳雪初配资的账户,该三账户由阳雪初独立操作,阳雪初不能修改账户密码;阳雪初证实,其通过文某涛借来“肖某惠”证券账户,相关交易指令由其下达,自己偶尔也操作;“肖某惠”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与阳雪初自认的“周某安”“张某2”证券账户在特定时点相同,与阳雪初账户组内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方向、时点趋同。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